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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3號聲 請 人 邱庭瑜代 理 人 陳怡伶律師相 對 人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亦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受有損害,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耘新復健科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相對人違反職業安全法之裁罰紀錄、職業災害調查結果表、輔具支出收據、交通費單據、台大醫院新竹分院復健紀錄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6號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