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69號聲 請 人 蕭國威代 理 人 郭怡妏律師
許育齊律師相 對 人 錦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銘相 對 人 蔡鴻傑
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亦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受有損害,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支出健保點數明細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書函檢附職業災害案情資料表、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勞專調字第84號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