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威廉LOUW WILLEM JACOBUS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禹農律師相 對 人 新竹縣私立薇朵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張發財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證明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