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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姜仁茂即新竹市木材裁剪加工運送職業工會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工會法第41條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亦分別規定甚明。復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木材裁剪加工運送職業工會因會員數不足,財務困難,會務窒礙難行,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解散,並經報請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並自民國115年1月23日廢止登記在案,且選任聲請人擔任清算人,爰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已提出身分證件、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會員名冊、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書、工會章程、監察工作報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會員大會手冊為憑,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