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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法定代理人 林柏壽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民國114年12月23日第20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備查在案,爰提出內政部115年2月13日台內宗字第1150560573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新版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卷第15-25、49頁),請求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3條及附表如【附件】「修正後」欄所示,經核該章程第13條僅修正錯字,附表部分則係刪除其中一區之教會,並修正錯字,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件】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竹中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修正對照表(卷第25頁)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