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信義遵道會
送達址:新竹市○區○○○路0號(新 竹建中○○000○○○)法定代理人 陳義聖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信義遵道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及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促進行政運作順暢,提升服務品質,經美國總會同意並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修改章程第四條、第十條,董事及董事長不再由美國總會指定,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亦不須經由美國總會同意,上開修正業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准予備查。爰請求裁定如主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其捐助暨組織章程所訂,就如附件所示之章程修正,先於民國115年2月間經美國總會同意修改,嗣經董事會於115年3月5日第19屆第5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等情,業據提出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之美國總會同意修改章程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新竹市政府115年4月13日府民禮字第1150060453號函、修正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憑。聲請人就其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改,具有利害關係,應有權為本件聲請。又聲請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第十條之修正,核屬就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所為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