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陳駿季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相關條文,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農業部函、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訂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召開第5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農業部予以許可一情,有該部115年5月6日農科字第1150217907號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第8條係修訂董事遴聘資格;第10條係修訂董事長選派方式,經核係就該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案,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第10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