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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鄭硯方(原姓名鄭雪琴)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鄭硯方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2,597,625元,曾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因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共識,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乙情,聲請人並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5日具狀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並無從事超過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之營業活動,屬消債條例第2條所稱之消費者,其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本院進行債務前置調解,惟前置調解未能成立乙情,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9號卷宗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聲請人目前積欠無擔保債務數額合計約3,324,353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暨債權計算書等件在卷可佐(見調解卷第45、51、59、65頁、本院卷第39、41頁)。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㈡、查聲請人為00年次,現年00歲,其於115年6月2日到庭陳報現任職於○○○○有限公司,每月收入上足班為29,500元,有時會請假被扣薪水,所以不到29,500元等語。惟查,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更生程序進行之實益,應可期債務人每月收入至少符合法定最低工資之水平,是本院暫以115年度法定最低工資29,500元,作為債務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入計算。另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8,618元,其係住在○○一位女性朋友即乾姐姐家,每月會給她水電費3、4000元補貼她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本院審酌上情後,認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合計即約以20,000元為合理及適當。

㈢、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9,5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生活費用20,000元,雖餘約9,500元可供清償債務,惟相較於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共計3,324,353元觀之,聲請人顯無法於短期內清償完畢(計算式:3,324,353元÷9,500元÷12月=29年多),更遑論其利息、違約金仍持續增加中,是綜合聲請人年齡、財產、勞力、健康及信用等清償能力以觀,其客觀上確屬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堪認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至債務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財產及收入(見本院卷第51、52頁),宜由本院司法事務官調查,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參照)。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

五、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務人之實質償債能力、社會常情、是否有其他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直銷收入等可計入償債方案等情形,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並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