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世長代 理 人 蔡健新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中國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3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已提出部分免再提出),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人個人資料查詢資料(如查無,仍應提出「查無開戶資料」或「查無明細」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為43年次,現年72歲,請說明收入來源為何?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或無收入來源,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即113年4月10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為何?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113年出國至沖繩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相關旅宿、交通等費用由何人負擔?
十二、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三、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