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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余權福代 理 人 葉芷楹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余權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