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李㨗鵬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李㨗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4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