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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王蔡淑芬相 對 人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因未遵循主管機關命令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其董監事當然解任,解任前之董事長為王榮昌,王榮昌是否仍得合法代表相對人公司存疑,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榮昌,業於114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且相對人公司有3名董事及1名監察人,任期均自114年1月15日至117年1月14日。是相對人公司既有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