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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 黃微萍

黃瓊慧黃國棟相 對 人 吳國生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24,5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