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瑋修相 對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代 理 人 彭憲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參照)。
二、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15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當日既為勞動調解程序,本不適用上述法庭錄音之規定,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