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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林永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115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核對歷次開庭之陳述內容與真意,與確認筆錄記載,以維護當事人法律權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理由,有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狀可參,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一併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