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朱志華相 對 人 陳志能
廖建城黃珍財黃楊冬枝
張黃燭蘭
黃錦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許可就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具狀撤回起訴而消滅訴訟繫屬關係,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以114年度訴聲字第4號裁定「許可就兩造所共有坐落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因聲請人具狀撤回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起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