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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王偲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宗育間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之所以明定應於期限內為之,目的在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倘逾期為之,即非合法。

二、查本件114年度簡上字第1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判決,因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已於114年11月14日公告判決時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而聲請人係於115年5月21日始為本件聲請,業逾法定期限,依上揭法律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黃致毅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