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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溫錦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948號強制執行事件因破壞房屋主結構,需停止執行等語。

三、然查,原告未提出任何本訴,且無停止執行之理由,本院審查結果,認為與前揭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