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莊秋意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85號),固屬實在,惟該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本院判決駁回,故本件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