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28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代 理 人 林亭玫相 對 人 張○婕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張○龍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婕自民國115年2月23日19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接獲性侵害案件通報,相對人張○婕(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疑似遭其祖父及大伯性侵害,聲請人於114年5月20日19時起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迄今。目前安置及就學狀況穩定,惟後續面對上開訴訟感到緊張不安,拒與其父見面,案祖父已解除羈押,案伯父尚在通緝中。故相對人目前仍需持續安置,以維相對人人身安全及受妥適照顧,為此請求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41號繼續安置、114年護字第211號、第278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全長成。相對人與其父張○龍間固存在父女親情,然對於上開家庭成員性侵案件,張○龍保護相對人之態度不堅,致相對人感到焦慮及失去信任,相對人現由心理諮商資源介入,目前性侵案件嫌犯中一人解除羈押,一人通緝中,相對人仍處於高度風險中,為保障相對人受適當照顧,有持續安置相對人之必要。張○龍表示不希望相對人安置,但可依相對人之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安全之環境中成長,及維護司法公正性,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要,則聲請人上揭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