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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洪梓宸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被告公司函覆本院稱:新楓之谷帳號「keroro522」自創立至今共消費499,994樂豆點,依原告起訴主張每1點相當於新臺幣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9,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