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蔡舒珊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溢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裁判案由:回復名譽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