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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蔡舒珊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溢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