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葉莉英
湯涵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泳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