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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被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