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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林祺才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