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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閭慶慧被 告 朱昭男即美食天地小舖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地上物現況照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