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呂幸珠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萬4,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