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86號聲 請 人 李柏森代理人(法扶律師) 黃健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