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陳小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心惠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