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歐瑛琪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柏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5,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