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廖明裕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被 告 鑫鴻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昌穆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增資及修改章程等案之決議不成立,性質上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