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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謝宇即鈞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葉進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崇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