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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惇安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盧偉銘訴訟代理人 李昱霆律師

蔡嘉政律師被 告 荷蘭商哈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Joseph C Loiselle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法律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50,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22元。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Joseph C Loiselle之實際住居所,若其無我國國籍,則應補正其居留證號、國外住居所地址。

三、當事人書狀依法應用本國文字,請提出所檢附書證之中文譯文(原起訴狀所附書證以英文表示部分,請翻譯為中文,並蓋用合格翻譯社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