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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曾天平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被 告 徐仲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58,788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9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對原告逾本金新臺幣(下同)1,836,10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1,000,000元之違約金不存在等語。

而原告主張其向被告借款3,000,000元等語,故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金數額為1,163,891元(計算式:3,000,000-1,836,109=1,163,891);至利息部分,則為依1,163,891元計算自115年2月14日起至起訴日115年8月19日(本院收狀戳章)前1日即115年8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共計94,897元【計算式:1,163,891*(186/365)*16%=94,897,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併計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違約金數額1,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58,788元(計算式:1,163,891+94,897+1,000,000=2,258,78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2元,未據原告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