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 告 曾香梅
王瑜國
王瑜敏
王瑜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被 告 王榮昌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榮昌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陸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壹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之差額壹拾萬肆仟陸佰壹拾玖。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