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曾香梅
王瑜國王瑜敏
王瑜密被 告 王榮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未具體陳明被告違約之日為何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230萬元及自「違約之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7月12日止之遲延違約金合計之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