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林煜祥被 告 賴世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另原告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亦應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