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鳯幸原 告 楊濬安被 告 鄔保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4,932元(票面金額20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8日起至同年6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計2,004,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