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 告 什錦販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評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法定代理人 潘慧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