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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陳郁婷被 告 黃承慶

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具狀補正被告劉○○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