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羅碧雯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梅即黃建聚之繼承人、李宥錡即黃建聚之繼承人、李禮岑即黃建聚之繼承人、李昀謙即黃建聚之繼承人、黃柄棠即黃建聚之繼承人、黃兆君即黃建聚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壹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