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30號再審原告 蘇陽仁
蘇金菊兼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蘇陽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文秋、李文河及李文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兩造間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為6,15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黃致毅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