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曜麟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仍應補繳6,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