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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蔡佩蓉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