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張梅芳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被 告 鄒羽軒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鄒羽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