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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游雅玲被 告 游金泉

游曾錦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訴之聲明:聲明應明確載明要終止兩造間何信託契約,被告應將何不動產(權利範圍若干)移轉返還原告等。

二、陳明請求權基礎:提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補正裁判費:原告應依聲明,按起訴所得受之利益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是要終止與被告間於民國107年9月21日所訂之信託契約,並請求被告移轉新竹市○○段000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35)、崙子段2060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35)、中雅段2186建號(權利範圍767分之2)、中雅段272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等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則本院依本件起訴時土地之公告現值、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41,641元,應徵裁判費50,055元。

請原告依限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