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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被 告 林毅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毅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