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 告 洪賢宗訴訟代理人 陳宏瑋律師被 告 洪明吉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參仟零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