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14號原 告 陳許金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采婕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撤回告訴由本院刑事庭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