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 告 王蔡淑芬被 告 萬昌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昌被 告 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瑜哲 住○○市○○○街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347元【即以權益總額12,677,553元÷已發行股份總數1600股×100股,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6-10-28